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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厅第7号令

 

  一、严禁自立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违反规定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罚款。违反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三、严禁在收费、罚款时不使用规定票据、开“白条”或不出具收费凭据。违反规定的,属单位行为,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辞退或开除;属民警个人行为的,对当事民警予以辞退或开除。

  四、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违反规定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撤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遇有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二○○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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