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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厅第6号令

 

  一、严禁公安民警经营或参与经营娱乐服务场所,违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二、严禁公安民警为娱乐服务场所经营活动中的色情、赌博、吸贩毒等违法活动提供保护,违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三、严禁公安民警接受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影响公正执法的馈赠、吃请或其提供的其它消费,违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四、严禁公安民警非公务携枪或着警服到娱乐服务场所消费,违者予以纪律处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弄虚作假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违反上述规定并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遇有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二○○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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