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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准利用执法权力搞创收;

  ()不准从事经营性活动;

  ()不准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不准利用审批、执法职权向行政相对人索要钱物或费用;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

  ()不准对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言语粗暴、挟私报复;

  ()不准在执法中包庇、袒护和放纵违法行为;

  ()不准私自留置、处理和占用罚没财物;

  ()不准利用行政执法权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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