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利用执法权力搞创收;
(二)不准从事经营性活动;
(三)不准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不准利用审批、执法职权向行政相对人索要钱物或费用;
(五)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
(六)不准对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言语粗暴、挟私报复;
(七)不准在执法中包庇、袒护和放纵违法行为;
(八)不准私自留置、处理和占用罚没财物;
(九)不准利用行政执法权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