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共33项,其中20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
(一)治安支队(10项)
1、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2、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3、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4、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5、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6、民用枪支配购许可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7、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8、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9、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10、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二)交警支队(7项,其中2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
1、道路交通超限运输准运许可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2、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或者影响交通安全的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许可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3、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未纳入行政服务中心)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4、机动车驾驶许可(未纳入行政服务中心)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5、境外机动车入境行使许可(未纳入行政服务中心)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6、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未纳入行政服务中心)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7、尚未登记的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许可(未纳入行政服务中心)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三)消防支队(5项)
1、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许可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许可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4、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实施主体: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国务院412号令2004年7月1日设定,由市文化局统一受理后联合办理) 5、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实施主体: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国务院412号令2004年7月1日设定,由市文化局统一受理后联合办理)
(四)禁毒支队(1项)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五)计通处、网监支队(2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许可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六)出入境管理处(9项,均未纳入行政服务中心)
1、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办护照许可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许可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3、内地居民因私赴港澳许可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4、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许可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延期许可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申办多次往返加注许可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7、台湾居民来往大陆暂住加注许可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8、外国人居留许可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9、外国人签证及延期、变更许可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二、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共12项)
(一)治安支队(4项)
1、民用爆破器材购买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规定实施主体为县分局)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2、民用爆破器材运输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规定实施主体为县分局)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3、民用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取消)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4、拍卖业特种行业许可(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予以取消)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二)交警支队(1项)
进入市区散装水泥库、混凝土搅拌站和工地的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通行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三)计通处、网监支队(3项)
1、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人员安全应用资格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2、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系统设计、安装、维修、检测单位及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至 2005 年 6 月30 日)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
3、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施系统验收(临时性行政许可,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
(四)禁毒支队(4项)
1、易制毒化学品储存许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取消}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2、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批量使用许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改变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3、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国务院412号令设定,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改变许可名称和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4、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业务审核(临时性行政许可,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
实施主体:市卫生局、市禁毒委员会(由市卫生局统一受理,与禁毒委员会联合办理)
三、非行政许可事项(5项)
1、户口准予迁移证明
2、加快居民身份证
3、临时居民身份证
4、印章准刻证
5、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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