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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下列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和申诉:

1、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

2、无正当理由对依法提出的复议申请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3、人民警察玩忽职守致使他人人身、公私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4、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的;

5、认为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违背事实或者检验、鉴定结论违背事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6、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二)各级公安机关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申诉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初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决定不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理由书面答复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在决定立案后的三个月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答复申诉人。

(三)控告、申诉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控告、申诉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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