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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侦查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5、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6、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9、侵权控告权

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0、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义务:

1、如实回答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2、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检查等侦查行为。

3、不能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毁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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