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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

(二)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其亲属也可以代为聘请。

(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3、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四)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

对于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其聘请的律师。

(五)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向公安机关提交其《律师证》、当年年审合格有效的《律师执业证》,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犯罪嫌疑人或近亲属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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