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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受理有关规定

1、受案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经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

2、立案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于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

1、回避

1)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3)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4)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他们回避。

2、拘传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捺印的,执行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拘传的最长期限为12小时。

3、取保候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回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必要时,也可以由办案单位负责执行。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暂扣其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护照等。

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5、刑事拘留

1)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其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对符合规定情形的,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律手续。

3)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6、逮捕

1)对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提请批准逮捕:

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注明。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3)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传唤和拘传的时间:12小时以内,从到案时间起算。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12个月以内,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时间期限:6个月以内,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4、公安机关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时间期限:24小时以内,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5、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的期限:24小时以内,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6、公安机关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24小时以内,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7、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进行讯问的期限:24小时以内,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8、公安机关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的期限:3日以内,从查清后的次日起计算。

9、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案件,侦查羁押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重新计算,自发现后的次日起计算。

10、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如何计算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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