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处警工作应遵循快速、依法及方便群众的原则。在接处警工作中实行案件委派制和案件主办人制度以及《案件移送通知书》制度。
2、接处警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的工作制度。凡第一次接受报案人报警的民警和领导必须承担首接负责的责任,负责报警案件的受理、填表、报批以及案件移送工作。
3、派出所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接处警必须做到有警必接、有令必行,值班干警在电话接警时,电话铃响三声内必须接听,并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对报案人的报警实行“无条件受理”案件制度,并作好报警记录,一律填写《报警案件登记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拒绝出警。
4、值班民警在接到报案人报警以及接到局指挥中心或局领导出警指令时,不论是否属本单位管辖,必须保证城区在五分钟之内、城郊在十分钟之内、农村边远地方必须尽快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处置结束,应当将处警情况及时向局指挥中心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5、处警民警应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有违法犯罪具体现场的处警,出警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警人员赶到现场后,应向当事人出示人民警察身份证件,同时迅速核实报警内容,如实向局指挥中心或局领导报告,并根据现场警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现场保护和现场控制。
6、接警、出警后,对于发案地不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应当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并及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案件移送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