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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明确定义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概念,并对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作为非机动车管理进行了列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9款规定,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现行国家机动车分类标准中没有所谓“燃油助力车”的称谓,根据轻便摩托车的概念规定,所谓“燃油助力车”应属于轻便摩托车。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规定,“国家经贸委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在道路上行驶的民用汽车产品及相应底盘农用运输车、半挂车和摩托车产品。无轨电车、轮式工程机械车(含装载机、挖掘机等)、拖拉机、全挂车等不实行《公告》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据最新一批《公告》文本和配套光盘的汇总产品数据库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未登《公告》的车辆产品或与《公告》公布的参数不符的车辆产品不得办理注册登记。”鉴于上述规定,由于“燃油助力车”没有列入《公告》,因此,不得办理该类车辆的注册登记,也不允许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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