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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第71号部长令,关于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的审验和以前机动车驾驶员的审验相比较作了较大的改进,其出发点是最大限度的保护机动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方便各位驾驶员和减轻驾驶员朋友的负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公安部第71号部长令第48条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安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出具由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身体检查证明。”交由发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录入计算机。持有其他机动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的持证人在驾驶证的有效期内不提交身体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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