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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工业噪声由环保部门处理,建筑施工噪声由城建、环保部门处理。社会生活噪声(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处理。同时,《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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