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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1)对长期倒街卧巷,以困难为由进行乞讨的人员劝离和引导至民政救助站或一环路以外。(2)不听劝阻,执意在机关、学校、医院、广场、影剧院、著名景点等公共场所露宿,影响市容卫生;或在上述公共场所强索强讨,进行流氓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予以治安处罚。(3)在乞讨过程中或以乞讨为名,妨碍交通管理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巡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予以治安处罚。(4)纠集游泳乞讨人员或其他社会闲杂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对组织者、指挥者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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