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机构简介 | 公安纪律 | 警务公开 | 法律法规 | 荣誉室 | 网上答复 | 服务电话 | 绵阳政务 |  

  凡离开户口常住地,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外来人员,在暂住地拟居住三十天以上的,应在到达暂住地十天之内向居住地所在的公安派出所申办暂住证。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的暂住人员可以不申领暂住证。

  1、申领暂住证所需的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乡镇开具的可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2)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二张。

  2、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负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暂住证。

  3、租凭房屋暂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暂住证。同时办理《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

Powered by 天极内容管理平台CMS4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