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登记备案条件。登记备案单位应填写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申请表、登记备案人员名单,出示、提交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登记备案人员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出具《登记备案证明》。在受理登记备案申请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登记备案申请材料进审查核实,确认无误,履行审批手续,签发《登记备案证明》。该证明的发放对象为申请单位,不对个人。证明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重新申请。登记备案单位须按年度,向受理机关出示、提交营业执照等证件的年审记录的原件和复印件。
3、《登记备案证明》的使用。该证明仅限于登记备案单位已登记备案人员申请港澳商务签注使用。单位丧失法人资格时,单位须将证明退缴发证机关,或由发证机关作废。
4、登记备案管理工作。该证明须由登记备案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管理。当登记备案人员有增加或删减时,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应出具单位正式函件,及时向受理机关做登记备案人员变更登记。公安机关发现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商务签注的,取消该单位登记备案资格,对该单位人员的赴港澳商务申请不予受理。《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单位须及时向受理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