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机构简介 | 公安纪律 | 警务公开 | 法律法规 | 荣誉室 | 网上答复 | 服务电话 | 绵阳政务 |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办理在古建筑内设置生活用火审批由各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古建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留、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目录的通知》(绵府发[2005]3号),该许可实施主体为市公安局、市文化局,由市文化局统一受理,联合办理。

 

Powered by 天极内容管理平台CMS4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