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9/24 14:22:00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依法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活动,惩戒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坚决保护长江水生生物安全。市公安局牵头起草了《绵阳市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现征求社会公众对《绵阳市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0年9月24日至10月10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市公安局,请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钧,0816-2498181 13708111099

邮箱:myza08162498181@163.com

地址: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298号404

附件:《绵阳市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绵阳市公安局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绵阳市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市公安局  市农业农村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依法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活动,惩戒破坏水生生物资源行为,坚决保护长江水生生物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及公安厅、农业农村厅部署要求,组织开展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强化底线思维,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出击、以打开路、以打促禁,依法惩戒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犯罪行为,坚决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落到实处,切实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突出重点水域、重点违法犯罪行为、重点对象,建立健全联防联动执法合作机制,提升执法能力,加大打击力度,深挖细查涉嫌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整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侦破一批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案件,打掉一批职业化、团伙化的非法捕捞犯罪网络,迅速摧毁整治一批非法运销捕捞器具、渔获物及其产品的窝点,彻底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野生鱼类的黑色产业链,坚决遏制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推进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三、组织实施

专项行动由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市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成立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网信、林业等部门(单位)参加的联合指挥部,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各项执法任务,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分解任务、传导压力,实现责任全覆盖,确保取得实效。

四、行动安排

(一)行动时间。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行动时间为1年。

(二)行动范围。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2020年全省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所明确的4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其他天然水域。

(三)阶段安排。

第一阶段:2020年7月1日-12月31日,重点打击已经实施禁捕的4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整治非法运销捕捞工具、渔获物的窝点。

第二阶段:2021年1月1日-4月30日,全面打击全市天然水域各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全面禁止经营江河野生鱼类。

第三阶段:2021年5月1日一6月30日,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总结工作经验,健全长效机制。

五、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非法捕捞作业行为。各地公安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聚焦辖区内重点水域和重要时段,依法严厉打击查处“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作业方式,非法捕捞和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以及生产性垂钓作业等行为。对查获的非法捕捞案件,要追查历次作业情况、非法渔具来源和渔获物去向。

(二)严肃查处非法捕捞渔具制售行为。要聚焦生产厂家、电商平台、渔具销售店铺等市场主体,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电毒炸”工具、非法网具、禁用渔具以及发布相关非法信息等违法行为,取缔电鱼器具等非法渔具制造黑窝点、黑作坊。对查获的非法制售捕捞渔具案件,要追查供货来源、销售渠道和其他涉案线索。

(三)集中治理整顿“三无”船舶。集中治理整顿涉渔“三无”船舶。对查获的“三无”船舶,要完善移交处置流程,设置集中扣船点,依法进行没收、拆解、处置,并追查非法建(改)造的市场主体,通报船舶制造行业管理部门。

(四)加强对退捕渔民的宣传教育。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退捕渔民的宣传教育,签定退捕承诺书,防止复捕行为反弹。要加强执法监管,加快处置退捕船网,确保在2020年9月30日前,捕捞渔船、网具全部封存管理、分类处置。实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涉渔违法犯罪线索。

(五)多维度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鉴定及损害评估机制,依法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探索实施行业禁入惩戒制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与政策手段,依法依规完善政策性补贴、退捕安置政策与个人违法违规记录挂钩机制。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级公安机关、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此项工作摆上极端重要的位置,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结合实际精心谋划,制定细化方案,进行专题部署,全力以赴抓专项行动推进、抓工作措施落实、抓重点问题解决,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分工协作,形成联动合力。要进一步整合资源、统筹力量,建立完善信息互通、工作协同、执法联动的一体化执法办案机制和高效快捷的行刑衔接机制,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我市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相关工作的统筹,及时协调解决相关涉渔问题。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捕捞作业行为,拆除拆解定置网具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三无”船舶的清理整治。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我市天然水域非法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野生鱼类、禁用渔具等违法行为。林业部门要全面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依法查处保护区内相关违法行为。网信部门要加大网络巡查力度,及时清理整治网络涉渔违法信息。各部门发现涉嫌犯罪或涉黑涉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对涉嫌犯罪的非法捕捞行为依法立案侦查,对暴力抗法等阻扰相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处理,严厉打击因非法捕捞滋生的船霸、渔霸等涉黑涉恶势力。联合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公益保护协作,对工作中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线索,可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三)加强督导考核,压实工作责任。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加强督查通报推进落实,将专项整治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将执法成效纳入市、县(市、区)政府绩效及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制定执法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与执法单位和人员的奖惩相挂钩,确保执法行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市级有关部门将按照专项行动的整体安排,加强执法督查和暗访检查,动态通报专项行动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对执法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问责追责,对在专项行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要定期派出督察工作组,深入到非法捕捞案件多发高发的重点区域进行明察暗访。

(四)完善执法机制,提升执法能力。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树立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整体观、全局观,打破部门界限、地域界限,在打击非法捕捞、稳定禁渔秩序上通力合作。各地指挥部要统筹用好各方执法力量,形成水陆执法闭环。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区域间联合执法。推动建立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异地协查机制,健全非法渔获物、非法渔具等违法证据鉴定体系,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提升执法效果。专项行动中,各地要查办一批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五)积极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将专项行动宣传摆在突出位置,与专项行动一起研究、一起布置,同步推进、同步落实。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完善宣传内容,扩大宣传覆盖面。同时注重以案释法,适时组织开展“三无”船舶和非法网具集中销毁活动,强化警示教育作用,营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强化执法保障,建立长效机制。各地政府要将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做好专项行动期间执法人员有关工作保障,按国家规定落实一线执法人员值勤津补贴制度。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要落实好执法队伍的防护设备设施,配齐防护用品,保障执法人员安全和健康。各执法力量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固定联合执法模式,构建执法长效机制,为长江流域共抓大保护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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