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超分停止使用”等同于无证驾驶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9/28 16:30:19
      9月28日上午10时,梓潼县一驾驶员张某因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被梓潼县交警大队四中队民警处罚时,交警执法使用的警务通显示该驾驶证已因超分停止使用。此时驾驶员张某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最后执法交警依法对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该机动车和驾驶证,交警口头传唤驾驶员张某到梓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交警提示,对于自己驾驶证已经超分的问题不容小觑,不要抱着侥幸心理继续驾车。另外,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因此,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必须要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接受考试通过的话,问题就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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