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1/10 11:23:59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统筹推进我市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市公安局起草了《绵阳市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各单位及社会人士意见建议请于2月20日17时前发送至28199222@qq.com邮箱,或信函邮寄至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298号市公安局科信支队。

       联系电话:0816-2498563

 

                                                                                                                                                         绵阳市公安局

                                                                                                                                                         2024年1月9日

附件:1、《绵阳市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绵阳市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1


绵阳市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简称公共视频系统,是指通过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设施,对公共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存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处理活动的系统。

第三条  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适度标准引领整合共享、依法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视频系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智慧城市建设体系。公共视频系统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公共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公共视频系统数据资源的归集与管理工作。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发改经信、财政、住建、大数据中心、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市政园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视频系统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利用公共视频系统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规划建设公共视频系统,采集乡主要路段、隧道、桥梁、广场、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的视频图像信息。规划建设的公共视频系统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所需建设、维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编制和实施公共视频系统建设规划应当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建设公共视频系统,应当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规定,预留接入公共视频系统联网共享平台的硬件、软件接口。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建设公共视频系统的,公共视系统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公共视频系统应当做到视频图像采集设备位置安装合理、采集范围固定,并设置明显标志,标识应当醒目。

第十  公共视频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基础资料以及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建设单位应当立卷归档,依法管理保存。

第十  园林绿化、架设管线或者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的,不得妨碍公共视频系统采集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图像采集。

第十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公共视频系统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当进行升级改造。

相关部门应当指导推动本行业、本系统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第十  鼓励公共视频系统建设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  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共视频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视频联网共享平台。

住建、市政园林、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本部门、本系统管理的公共视频系统资源联网接入统一的公共视频联网共享平台。

公安机关负责编制应当接入公共视频联网共享平台的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  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因司法工作需要,行政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或者有关部门因调查、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可以查阅、调取、复制公共视频系统的基础信息或者视频图像信息,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十七  根据本办法第十六规定,查阅、调取、复制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函;

(三)履行相关登记手续;

(四)遵守公共视频系统资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未按照前款规定查阅、调取、复制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的,公共视频系统管理人员有权拒绝。

十八 公共视频系统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信息保密、值班监看、维护保养、安全检查等制度;

(二)对公共视频系统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将监看人员的基本信息报区公安机关备案;

(三)对信息资料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方式、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

(四)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和违法犯罪行为可疑信息以及公共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其他重要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公共视频系统的信息存储期限至少留存30日,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系统采获信息的存储期限不少于90日,涉及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和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信息有效存储期不少于两年,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留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九  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单位应当采取授权管理、控制访问等措施,限制对公共视频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系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复制、转发,保障信息安全。

显示、存储、传输、控制公共视频系统的基础信息和视频图像信息,涉及违法犯罪证据的,应当采取信息保全等技术手段,保证原始视频图像信息不被删改和破坏;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符合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  公共视频系统的日常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值班监看、重大情况报告、操作维护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二)建立系统效能和安全性能的定期评估、评价制度; 

(三)建立系统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 

(四)建立系统监看人员档案;

(五)对系统监看、操作、维护等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培训;

(六)不得无故中断系统运行;

(七)不得擅自改变系统设施、设备的位置、功能和摄像头指向方位;

(八)禁止与监看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监看场所;

(九)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  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给予指导,对日常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章 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十 公共视频系统信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买卖、提供、传播或者非法复制、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

(二)删改、破坏公共视频系统信息原始记录;

(三)故意隐匿、毁弃公共视频系统采集的信息;

(四)利用公共视频系统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其他违法使用公共视频系统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 人像、人体及机动车号牌等敏感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使特定个体无法被识别、且不能复原的保护性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四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2


关于绵阳市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规范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绵阳市公安局起草了《绵阳市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办法的依据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安装使用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作了规定,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对加快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作了部署,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对公共区域安全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一直准备出台《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已发布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同时,《绵阳市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早在20095月已颁布,现已难以适应绵阳市公共场所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经过近几年公共视频的大规模建设,本市的视频数量、质量、种类已发生巨大的变化,需要进一步细化办法内容才能适应形势发展。至今国家层面和四川省尚未出台关于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专门立法,相关法规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责任、罚则的规定较为笼统,为适应本市视频管理需要,须进一步分类规定。为避免投资浪费,发挥整体效能,亟需本市地方立法来进步一步保障跨部门的统筹规划和建设、规范管理、安全共享。

二、制定起草主要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及《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市公安局借鉴武汉、太原、无锡等地的做法,结合绵阳实际,草拟了《管理办法》。完成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征求后,以绵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

三、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绵阳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安全需求日益提高,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被广泛应用在全市社会管理各个领域,在维护社会秩序、预防打击犯罪、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社会关注、反响强烈的问题,亟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一)建设管理不规范直接影响防范效能。全市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不科学、运维不规范、监管跟不上等问题突出,在公共区域、要害部位,或者重复建设造成投资浪费,或者责任不明应建未建,不能支撑维护公共安全和开展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需要;同时,各方建设的公共视频系统因标准不统一无法互联互通,制约整体效能发挥。

(二)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突出。随着高清化、网络化技术的发展,全市公共视频系统在前端采集、网络传输、后端平台处理等环节存在的网络安全风险日益凸显,给信息安全带来隐患。同时,视频图像信息在采集、传输、使用过程中缺乏统一有效监管,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问题比较突出,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分别为总则、规划与建设、使用与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及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职责分工。当前各部门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职责分工不明,定位不清等问题,导致出现部分监管失位、缺位和监管混乱等情况。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管理办法》明确了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公共视频系统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公共视频系统的管理工作。发改、住建、教育、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具有公共服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视频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明确建设范围。鉴于当前社会治理的需要,本办法明确规定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的场所或区域,其重要出入口、主要通道或者要害部位应当建设、安装公共视频系统,并明确列举了具体范围。

(三)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近年来,因公共场所监控图像的不当采集利用而严重侵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案例屡见不鲜。在信息安全日益严峻的形势下,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成为《管理办法》规制的重要目标。是规定不得利用采获的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侵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是要求人像人体及车牌等敏感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使特定个体无法被识别,且不能复原的保护性措施(第条)。

(四)建立开放共享机制,保证信息共享安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打通信息壁垒,构建全国信息资源共享体系,更好用信息化手段感知社会态势、畅通沟通渠道、辅助科学决策。”中央政法委提出构建“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的公共视频系统。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共享有助于建立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也有利于更加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节约社会成本,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避免在采集、存储和管理上重复浪费。为此,《管理办法》建立开放共享机制:一是明确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统筹集约、依法采集、按需共享、有序开放、合规应用、安全可控的原则,根据公共服务和管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跨部门信息共享工作(第十条);二是要求提供公共视频资源共享的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保密、登记、报告和信息存储期限职责(第十八条)。




调查结果反馈

绵阳市公安局

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

       2024年1月10日至2月20日,我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绵阳市公安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征求《绵阳市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截止2024年2月10日,我局未收到该方面的意见建议。


 

 

绵阳市公安局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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