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家用车过户到绵阳的再咨询?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10/19 16:10:04

咨询问题:首先感谢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快速回复。但所回复的“需达到国4及以上标准才能过户到绵阳”的说法是不是与国务院办公厅去年3月的通知有冲突?请给一个合理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汽车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是稳增长、扩消费的关键领域。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超过1.7亿辆,二手车市场潜力巨大。但二手车交易不便利、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制约了二手车消费。为便利二手车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为新车消费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同时带动汽配、维修、保险等相关服务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各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京津冀: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上海、江苏、浙江,珠三角: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等9个城市)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已经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地方,要在2016年5月底前予以取消。(各地人民政府负责)
   ……
回复内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87号)要求:“保证符合排放标准的二手车自由流通。省外、省内二手车跨区域流通,申请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对于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和老旧车不得跨区域流通。各地不得超范围限制二手车迁入,已经实行超范围限制措施的地方,要在2016年5月底前予以取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2016年6月6日,四川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中明确要求:省外、省内申请办理转入登记的机动车,须符合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要求。对未达到本通告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转入登记。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答复单位:绵阳市公安局

回复日期: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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