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的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市公安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关于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至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1月11日
电子邮箱:2759881591@qq.com
传真电话:0816-2691505
特此通告。
附件:关于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绵阳市公安局
2024年10月12日
附件:
绵阳市公安局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绵阳市交通运输局 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我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以下简称“非标电动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非标电动车”定义。“非标电动车”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得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或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告过期等原因无法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二、三轮摩托车、低速电动四轮车,以及已经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非标电动自行车。
二、法律责任。禁止生产、销售“非标电动车”。违法生产、销售的,由经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增“非标电动车”。
三、过渡期。我市对“非标电动车”设置三年过渡期,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7年 12 月 31 日止。
四、通行限制。本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非标电动车”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进行临时备案,免费领取临时备案标识。未取得临时备案标识的“非标电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过渡期届满后,所有“非标电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五、驾驶资格。驾驶“非标电动车”中的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及低速电动四轮车,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六、生效时间。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绵阳市公安局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绵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 月 日